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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人工智能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现在已经参与人类的社会经济生活

发布时间:2022-06-16 13:51:10 阅读: 来源:干枣厂家
弱人工智能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现在已经参与人类的社会经济生活 弱人工智能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现在已经参与人类的社会经济生活

人类无法预测人工智能系统如何行为,或许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欧盟的立法才建议赋予精密机器人电子人地位。这一定位显然有利于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的权利、义务甚至责任。

有了主、客观的社会实质,人工智能体也就成为形神兼具的独立于自然人的一种社会存在实体。但即便如此,它也并非一定就能成为法律上的人。一个社会存在实体能否成为法律上的人,还要取决于法律的形式要求,即要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要求。法律是通过一套认可原则把客观实在纳入到法律主体之中的。

自然人是随着出生通过人的存在而具有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则通过国家的主权行为被授予。弱人工智能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现在已经且将来将会越来越切实地参与人类的社会经济生活。

承认其主体地位是一种社会的客观需要。人工智能体要取得主体资格的话,应该选择何种路径呢?当下,承认非自然人主体资格的法律路径主要有自由设立、准则设立、行政许可、特许设立、强制设立等五种认可原则。

这些认可原则在设立之初仅是针对非自然人团体而言,而现代民法可将其扩张普适于所有非自然人民事主体。法律通过什么样的形式来认定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人格,是自由承认,还是准则设立,抑或行政许可?

目前尚未有相关探索。《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草案》专门规定了智能机器人的登记。该条规定:为了便于追溯,并便于实施进一步的建议,应根据为机器人分类制定的标准,引入先进机器人的登记系统。登记系统和登记应该涵盖全联盟的内部市场,并且可以由指定的欧盟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机构管理,假使这一机构创建的话。由此规定可见,第一,该种认可仅就其中高级人工智能为之,其次,对于人工智能的国家认可,有待于完善对人工智能本身的分类。立基于这种分类,建立机器人登记制度。

登记制度的一个客观结果是,可以确保机器人与其赔偿基金之间的关联在机器人登记中得到体现,以便任何人都能知晓基金的性质、财产损害的责任限制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就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国家认可而言,准则主义(含登记)是较为妥适的选择。即法律对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规定一定的条件,只要符合此条件即可获得法律人格。

原因在于,强制设立、特许设立原则要么失之过严,要么有违私法自治,在民法上都不具普遍意义。采取准则主义模式的合理性在于:首先,在此模式下,国家对于弱人工智能尤其是高级弱人工智能进入社会可以较为有效的控制。其次,采取准则主义在实践操作上具有可行性。

原因在于:人工智能国际标准正在确立并不断完善。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第一联合技术委员会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已有20多年的历史,并专门成立了人工智能分技术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人工智能国际标准。

技术标准的确立为人工智能之分级和设立准则的确立提供了依据。当然,除了准则主义外,法律应根据人工智能体的实际情况,对其他的认可准则持开放态度。这样做既坚持了基本的认可原则,又可保持认可原则总体上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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