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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男子透支信用卡35万判一缓一罚金4万【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20:33:02 阅读: 来源:干枣厂家

从最初的5000元额度,一路飙升至50万元,佳县男子梁某不当使用信用卡,最终自食恶果。

今年49岁的梁某是榆林市榆阳区某单位职工。2005年,梁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市分行榆阳区肤施路支行申领一张额度为5000元的信用卡,后将该卡额度提升至50万元。截止2016年8月8日,梁某使用该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累计透支本金355764.2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信函、上门催收,拒不还款。

2017年6月7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立案后,梁某家属向发卡行退还了透支的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另查明,梁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7年6月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立案侦查,于同年7月12日上网追逃,2017年10月30日主动到该局投案,并于投案前主动向发卡行退还了透支的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2017年10月3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梁某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

榆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因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了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进行了修改,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应更正为数额较大。被告人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梁某信用卡诈骗本金及部分利息均已退还发卡行,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保护银行的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华商报记者 祁铭 通讯员 王富强

编辑:王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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