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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一死战打出著作权的无奈

发布时间:2020-02-03 08:24:41 阅读: 来源:干枣厂家

著作权保护是为了保护创造力、鼓励创新,但是过于严格的保护,会不会反而成为科学创新和文化创作的阻碍?这不仅成为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也是互联网、作者和网上读者三方之间争论版权保护的关键。

如果保护的是形式,即保护的是创作者的表达方式,这就没有问题了,思想可以相同,研究可以类似,作品关注的问题也可以是同一个,但是每个人表达的方式都是独一无二的,表达出来的形式也同样仅此一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乔新生

2011年的春节刚过,著作权维权事件就频频发生,特别是绵延许久的“百度文库”事件再起波澜:沈浩波、侯小强等维权者表示诉讼已经正式提上日程,甚至宣言要“提到刑事层面”,并表示将与“百度文库”“决一死战”。

虽然有反对者认为这是一场炒作,但不可否认的是,以“自由共享”迅速起家的互联网,如今却被著作权挡住了去路,如何解决著作权问题已然成为了互联网发展中无法回避的一道坎。

然而,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创作者们自然希望自己的权益能获得最严格的保护,读者和网民们则希望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多的信息,而互联网站希望“自由共享”……那么,究竟应该由谁来调和他们三方之间的矛盾呢?

著作权代理商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一方面他们面对盗版者义正词严,站在著作权之战的最前锋,推动着著作权之战的走向;另一方面在面对著作者和网络用户时,他们又时常被爆出要求对方签署“霸王条款”的流言。

而当前最重要的是,著作权本身尚存争论,支持者认为著作权可以保护创作,反对者则认为著作权阻碍了科学创新和推广。那么,究竟谁是谁非,著作权保护的界限又在哪里?

●内因

“虚拟外衣”难继续庇护

尽管中国的著作权保护仅仅开始了数十年,尽管中国仍旧不能完全消灭盗版,尽管大多数读者和网络用户习惯于用盗版软件、看盗版图书和影片,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人还是承认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著名社会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孝正说:“知识产权不应该成为一个可以争论的问题,我们国家有相关的法律,也加入了《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如果有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不必争论。”

在周孝正看来,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好事,他说:“之所以有争论,就是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普遍意识,中国原来是盗版大国,虽然这些年一直在大力保护知识产权,但是要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尚需时间。其实道理很简单,不给钱,白用人家的东西,那就是剥削,是不劳而获;而不经人家同意就用,是盗窃。谁都知道这样是不对的。”

然而,更多的矛盾和不解产生于,互联网作为虚拟世界是否应该遵守现实世界的规矩?互联网在发展之初一直以“自由共享”著称,如今,当大量的侵权事件发生之时,互联网的虚拟性终于无法继续提供其庇护。

更重要的是,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几乎大部分事情都能从现实中照搬到网上,购物、阅读、娱乐、交际甚至创业……而文化产品无疑是最容易和网络接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一些网站因此获得巨大的收益,甚至上市,自然他们也应该尊重著作权拥有者的权益。

●外因

文学网站等商家引发维权

既然著作权保护不是一个问题,那么,究竟是什么引发了这场规模浩大、时间绵长的著作权之战呢?显然,不是由著作权的真正拥有者发起的,当年的“谷歌数字图书馆”事件,奋起反抗的作家们寥寥无几,虽然有作协、著作权协会组织,但真正响应的作家与被侵权作家人数相比,只是很少的数量。

这一旷日持久的著作权之战,维权者显然并非著作权的真正拥有者,不管是图书公司、文学网站还是唱片公司,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商人”。商人维权,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商人的身份,却并不容易获得舆论的同情。对于这场战争,有声音表示,“维权者们或要推广自己的产品,或要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或想获得更多的利益,都是各怀目的,动机不纯。”

如今,这场维权战争从法律领域打到社会领域,又从法庭打到媒体上,已然成为一场混战,维权者动机如何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究竟是什么使得简单的维权变成了混战?

乔新生说:“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是法律上,中国的‘著作权法’几乎是照搬西方版权制度,它把所有权性质和债权性质混淆了,一个人写了一本书,创作了一首乐曲,他就是所有权拥有者;另外,获得作者授权进行推广、销售等,应该叫做债权。这两个权利的混淆导致了著作权的混乱。其次,‘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和著作权的衍生权利的界定模糊,导致了著作权维权的混乱。比如一个人写了一个电影剧本,后来有人想把它演成话剧或当作小说出版,这就是衍生权利。”

另一方面,国人契约意识的薄弱也是著作权混战的原因,乔新生说:“中国正处于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的阶段,还没有树立起著作权的意识,往往都是先用,等人家找来再说。应该是先签契约,然后再用。先用后签不对,用而不签自然就更不对了”。

●焦点

著作权保护内容还是形式

尽管多数人认为著作权保护应当合理,然而同样也一直有人认为“自由共享”乃至“无偿共享”才是信息时代应该有的意识。

反对者认为,著作权保护往往会成为技术普及、信息流传的阻碍。这并非空口白话,当年日光灯发明之后,商家为了销售白炽灯,大大延缓了日光灯推向市场的时间,类似的还有缝纫机等。实际上,雪藏最新技术而销售落后技术产品的案例数不胜数。

对于类似的观点,乔新生说:“实际上,这也是法学界的争论之一,著作权保护是为了保护创造力、鼓励创新,但是过于严格的保护,会不会反而成为科学创新和文化创作的阻碍?我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保护的度,也不是如何平衡的问题,著作权是以公开作品为代价,换取国家的保护,那么,著作权保护的究竟是什么?”

在乔新生看来,著作权保护的不是内容而是形式,“如果保护的是内容,也就是说,一个人公开的观点、作品、思想,别人是不能重复的,这就会影响到科学、文化的创新和创作。但是如果保护的是形式,即保护的是创作者的表达方式,这就没有问题了,思想可以相同,研究可以类似,作品关注的问题也可以是同一个,但是每个人表达的方式都是独一无二的,表达出来的形式也同样仅此一家。所以我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而不是内容。”

●开发

学习好莱坞发掘衍生产品

乔新生认为,“要想解决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问题,其实只要注意三点,第一要有理,一定要契约先行,先签合同再使用;第二要有利,著作权保护是可以双赢的,不存在只能有一家得利的问题;第三要有节,版权保护要有节制,不能无限延伸,一旦无限化,就会成为科学、文化创新的阻力。”

在乔新生看来,中国的著作权开发还远远没有到位,大量的作品被积压在作者和著作权商的手里,而得不到合理的利用和充分的开发,利益没有实现最大化,大家都只盯着眼前的一点儿权利不肯妥协,这显然不是一个聪明的做法。

乔新生举例说,“好莱坞大家都知道是梦工厂,它有极其发达的著作权保护组织和机制。比如随便一名编剧,只要他有一个创意或一个故事结构,哪怕只有几百字,都可以到相关的组织和机构去登记,然后就会帮他把这个创意进行推广,倘若有导演看中,立刻就会签订使用合同,这时候作者就已经有收入了,这仅仅只是开始,之后还有一系列相关的开发,比如制作DVD、动漫、玩具、海报等无数的衍生产品,这些东西最终可能会给这名编剧带来上亿美元的收入。这就是著作权被完全开发的模式,也是好莱坞梦想的实现过程。”

与此相比,中国的著作权开发者们显然还处于原始阶段,大量的著作权被积压在手里,市场却是空白一片。倘若有更大的市场、更深度的开发、更多的利益,或者将会为这场著作权大战带来解决的契机。

●缺失

没有工会等中间维权机构

根据“2010中国互联网产业年会”上的数据透露,中国互联网用户已达4.5亿。在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大量的著作权纠纷产生于网络,然而仅仅依靠法律、少数的维权组织以及个人,显然还远远不能完成维权工作。

维权结构的断层,造成了侵权的泛滥和维权的困难,同时也使得著作权拥有者的利益没能真正地实现最大化,他们往往被商人盘剥、被盗版侵害……

乔新生说:“目前我国著作权保护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政府行为,完善法律法规;还有一种就是依靠被侵权者自己去维权。这就造成了中间机构的缺失,其实应该有大量自发组织的中间机构参与版权保护,比如音乐家工会、作家工会、剧作家工会等,它们不仅可以帮助维权,还可以做著作权推广、和商人谈判等工作。以互联网为例,可以成立像‘互联网站著作权保护中心’的组织,处理互联网侵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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